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近日接到一宗群众举报,反映连马路一栋七层楼顶楼有一无牌无证五金加工厂,存在蚀刻工序,废水直排车间内卫生间。
举报者称,该五金加工厂常年关门,员工早上8点进入车间后即锁门生产;顶楼有2个逃逸通道分别通向旁边两栋楼楼顶,方便员工随时逃离现场。另外,该加工厂近两天会生产出货,请执法人员尽快行动。
鉴于情况紧急且复杂,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迅速与公安禁毒部门取得联系,对案件进行了研判部署,决定次日采取联合闪电行动。
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与公安禁毒干警20余人兵分三路,其中两组分别控制该加工厂临近的两栋楼楼顶,防止人员逃逸;另外一组带领第三方监测公司人员到达七楼厂门口。
当时,该厂卷闸门已从里面锁死,从外面能听到生产作业发出的声音。叫门无果后,公安干警下令撬门,几十秒后执法人员冲进车间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该加工厂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完成自主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正在生产,车间内蚀刻、清洗、碱洗及相关生产设备正在使用。该加工厂未配套废气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喷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抽至楼顶高空排放,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及蚀刻工序产生的酸雾废气均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涉水工序未配套废水污染防治处理设施,蚀刻及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地面溢流至洗手间,再通过洗手间的便池流至化粪池,最终排至外环境。
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现场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分别对该加工厂流入洗手间便池的废水、车间地面积水、除蜡水、酸性原料桶内液体、清洗废水及碱洗废水进行取样待检。待监测结果出具后,案件将转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为确保环境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五金加工厂进行了断电查封。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