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原因,塘厦镇部分工业园区或企业建成时间较早,先后经历数次管网改造,地下管网杂乱交错,以致一些企业抱有侥幸心理,企图利用暗管旧管达到偷排废水的目的。针对这类企业,塘厦生态环境分局借力科技手段,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近日,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某金属有限公司零散废水收集管道与零散废水收集桶连接处设有三通排水阀。排水阀口处有白色废水流出,流出的废水流至排水阀下方的蓝色胶筐后,从筐壁中部切口处流至地面雨水排水井口。
经进一步检查,执法人员发现排水阀口流出的废水源自该企业超声波机清洗工序。根据环评资料,该企业不得排放任何生产性废水。为确认企业排放废水的去向,现场执法人员对废水流入的雨水井加入紫色墨水做试水实验,发现试用水排入该雨水井后迅速流走,但厂内及大门口的雨水井均无发现有紫色流水。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厂界内全部污水井进行核查,仍然没有发现紫色流水痕迹。
就在调查即将陷入困境之时,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雨污分流资料显示其曾数次进行地下管网改造,据此推断该企业极有可能通过未记录在雨污分流图的旧有管网偷排废水。
沿着这一线索,塘厦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借用”外力,联合管网运维单位利用QV管道潜望镜探查管网走向。通过QV管道潜望镜拍摄的情况,执法人员顺着排水方向在该厂内一货架下方发现有3个检查井。通过逐一对井内情况进行试水和仪器录像,执法人员最终确认,该企业排放的废水从涉案井口流入废旧雨水管后,沿废旧雨水管流向企业侧边围墙外一污水井,并最终流入市政污水管网。
该企业逃避监管偷排废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塘厦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该企业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该企业或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罚。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