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近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再生资源回收站可能存在未经许可收集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7月14日,执法人员到该再生资源回收站突袭检查,发现其从某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收集沾有电子烟油的废桶,重量约为20.5公斤。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再生资源回收站及某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据了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的产生到最终处置全过程进行管理,各环节污染控制必须遵循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产废单位应当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危废进行环境无害化贮存、利用、处置的义务。
本案中,该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备案,擅自将沾有电子烟油的废桶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转移处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接废桶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也因为非法转移、运输、收集危险废物被立案调查。
以案释法
该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长安生态环境分局提醒相关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企业应当提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视程度,提升环保法律意识,合法合规生产,切莫触犯法律底线!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