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六科到望牛墩镇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和帮扶,发现该企业存在擅自变更治污工艺、简化处理流程的情况。
该企业主要从事单面线路板生产,已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现场设有蚀刻、磨板、清洗、抗氧化、印刷、冲压、UV固化等生产工序及相关生产设备,已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停运,现场没有废水排放。执法人员经询问得知,由于今年订单剧减,废水量减少,所以企业把废水贮存于收集池内待足量后再处理。执法人员对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前的清水池进行快速检测,结果显示水体污染物含量异常,该企业涉嫌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工艺处理情况和废水管道的走向逐一核查,并与该企业的环评审批和验收资料作对比。根据环评及验收文件资料,该企业磨板废水处理工艺为:磨板废水→调节池→反应池→沉淀池→回调池→中间水池→砂过滤器→炭过滤器→回用于磨板工序。
经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擅自在磨板废水由中间水池至砂滤、炭滤器的管道上私设三通和2个阀门开关,通过控制三通和阀门开关使磨板废水在不经过砂过滤器、炭过滤器等后续处理的情况下外排。
鉴于该企业存在私设超越管道,简化废水处理工艺,不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执法人员联合望牛墩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督促该企业尽快落实整改。
擅自变更治污工艺、简化处理流程,影响治污设施对污染物的处理效果,甚至会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在此,敬告广大企业,要严格按照审批和验收的治污工艺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切勿投机取巧,以免因小失大。
知识延伸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