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厚街生态环境分局对已查获的无证照铁桶加工厂造成的环境污染启动生态损害赔偿。该案件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于2020年12月由厚街生态环境分局查处。
该无证加工厂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有喷枪、空压机、整形机等生产设备。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存有废旧铁桶约1200个,地面上存在液体排放痕迹。执法人员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现场存放的废旧铁桶内的液体和有排放痕迹的土壤取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被抽检的废旧油桶属于危险废物,被抽检的土壤二氯甲烷、二氯乙烷、甲苯、乙苯、二甲苯等有机化合物含量超标。
由于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最终确定由涉案工厂所在土地的房东(土地使用人)王某承担该加工厂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负责修复该污染地块。
厚街生态环境分局和涉案工厂所在土地的房东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与专家意见显示,该无证照铁桶加工厂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97110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67110元(涉案区域清理处置费用41610元,复测检测费用25500元),事务性费用30000元。房东王某于2023年7月履行完毕该地块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厚街生态环境分局提醒,房东对租赁人的身份有核实的义务,对避免租赁人在租赁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污染防治工作有必要的监督义务。房东如果只顾收租权利没有履行必要监督责任,甚至明知道租赁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选择放任或包庇,很有可能要对租赁人违法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