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涉VOCs重点行业环境治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乐从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乐从监督管理所)持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确保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全力推动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案件详情
近日,乐从监督管理所检查某家具制造企业时发现,该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设置了4个活性炭箱,其中两个炭箱缺失填充物,另外两个炭箱虽有填充活性炭,但是活性炭已吸附饱和且表面布满油漆渣。检查还发现,该企业的废气收集管道存在开裂漏风的情况。种种迹象表明,该企业的“VOCs治理设施”已然丧失治理效能,被变为了“集中排污设施”。
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该企业被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