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中山市南头镇为切实打赢打好“蓝天保卫战”,全面推进VOCs综合治理工作,着力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在整治过程中发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
情形一
生产过程中,配套治理设施未运行
某塑料制品生产企业注塑机生产运行时,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引风机处于停运状态,导致有机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情形二
生产过程中,配套治理设施闲置、形同虚设
某玻璃加工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丝印工序配套集气罩的风机未运行,其VOCs废气处理系统,活性炭过滤格发现箱内没有活性炭,呈空置状态,导致该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情形三
投产(试投产)时,未配套完善治理设施
某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已办理环评,其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尚未安装使用,注塑工序即投入生产(试生产),导致有机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执法依据
以上3个案例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照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如何管控?
须保持正常使用,故障需报告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
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与生产同步,环保停生产停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置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加强维养,确保可靠运行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管理方法
建立环保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台账
建立本部门/车间的环保设施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开关机运行时间、活性炭、药剂等消耗品更换情况、检修(维护)情况、检查人员或责任人、其他特殊情况等。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及相应职责;定期组织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的能力培训。
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规程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的控制窗口;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作业指导书。
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