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及成品油船在装油、卸油及运输过程中,VOCs会大量从油品中汽化逸出。我国码头油气回收工作于2010年起陆续开展,但与加油站和储油库相比,原油成品油码头存在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率低、油气管控成效不足等问题。以天津地区情况为例:
1)油船VOCs回收装置安装情况:
天津籍油船共65艘,其中8000总吨以上油船2艘,均已安装VOCs回收装置;3 000~8 000总吨油船共3艘,均已安装VOCs回收装置;500~3000总吨油船共18艘,均未安装VOCs回收装置;500总吨以下油船共45艘,已安装VOCs回收装置1艘。
2)油码头VOCs回收装置安装情况:
天津辖区现营运原油成品油码头共有37个码头泊位。10000吨以下泊位8个,均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10000吨以上泊位29个,已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泊位17个,包括冷凝加吸附、洗涤塔活性炭吸附、冷凝加膜分离加吸附等多种设施类型,设施使用正常,处理能力400~2200 m3/h不等,油气回收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存有油气回收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其中2个泊位现有VOCs油气回收设施需要升级改造。10 000吨以上泊位未安装VOCs回收装置泊位12个,正在建设油气回收装置泊位2个,不需要建设油气回收装置泊位8个,无高挥发性油品装船业务(只接卸)泊位5个。
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油气回收存在如下九大问题:
(一)早期油船油气收集系统改造难度大
早期大多数船舶建造时没有安装油气收集系统和惰性气体系统,因此不具备油气回收条件。建造时未配备惰气系统的油船,投入营运后再增加油气收集设施存在较大的技术工程难度,尤其是中小型船舶改造增设惰气系统十分困难,建造和使用这些设备成本也会显著增加。
(二)码头或泊位未配套 VOCs处理装置
国内部分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已经配备相关回收设备和装置,但整体覆盖率较低。有资料显示,截至2022年,部分省份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如:辽宁(63%)、广东(63%)、广西(63%)、福建(53%)、河北(33%)。
(三)已安装回收设施闲置率高
大量港口油气回收设施闲置情况明显,截至2021年11月,对全国已建成的120多套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统计,50%以上设施长期闲置。
(四)治理设施建设不规范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 196-12—2017)要求:装置处理能力宜按液体货物装船体积流量的1.25倍确定。而设施规模往往不满足油气排放量处置要求,其活性碳吸附罐吸附能力仅为200 m3/h,但实际装船处理需求量最大能达1 000 m3/h。早期建设设施普遍存在上述情况,占比近40%。
(五)治理设施运行低效不规范
VOCs治理中主要以单纯吸附、吸附/脱附、冷凝+吸附、冷凝+吸附/脱附、吸收+吸附/解吸等设施为主,占比在57%~94%。由于吸附材料普遍采用活性碳,冷凝温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活性碳充填量不足、不及时更换等运行维护不到位问题突出,VOCs去除效率普遍偏低。
(六)未建立有效的船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国内码头油气回收由于起步较晚,在推广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该领域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政策、标准相对匮乏,在硬件设施逐步完善的同时,码头企业和航运公司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需要同步更新,相应的操作程序、人员培训、应急措施需要有效制定和实施。
(七)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质量差
LDAR报告记录出现不符合逻辑的现象,如台账上每人每天检测3 000个点位,记录中出现企业没有的工艺装置,检测结果绝大多数数据点结果为0 ppm等情况。测量仪器校准方法错误、未按要求开展LDAR检测、建档不全、报告缺失基本信息等LDAR低级错误也经常出现。
(八)排放监管普遍不到位
存在大量码头油气直接排放的现象,已配备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简易低效,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周期性维护不到位。VOCs排放量大的排污单位未进行重点监控。
(九)油气回收资源化利用不足
回收油气资源化再利用存在障碍,码头油气回收油品再利用方式54%是作为油品回输入储罐,5%的油品被作为危废付费处理,8%被用于燃烧供热或发电,24%的油品再利用做其他用途。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