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理工艺选择不当
VOCs废气经治理后,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排放要求,并确保排放稳定达标与污染物去除效率不低于80%的双重控制要求。部分企业治理工艺选择不当,由此带来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产生有害物质损坏治理设备,或运行费用过高等问题。
1.选择了活性炭或沸石固定床吸附浓缩等非高效工艺。主要问题表现为活性炭或沸石固定床吸附材料吸附容量较小,吸附效率较低,处理较高浓度有机废气很快吸附饱和,无法及时脱附且脱附不均匀,不能满足废气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与污染物去除效率不低于80%的相关要求;
2.瞒报原辅材料种类或用量,导致治理工艺选择不当。部分企业瞒报原辅材料种类和使用量,导致委托的第三方工程治理单位对VOCs废气产生浓度估算不足,难以去除中高浓度废气。如实际产生中高浓度有机废气,但选择了适用于中低浓度的沸石转轮+RCO(CO)催化燃烧治理工艺(中高浓度适宜采用沸石转轮+RTO(TO)高温焚烧治理工艺),导致废气焚烧热解去除不彻底,治理效果不佳;再如瞒报使用含卤素原辅材料(如二氯甲烷等),废气含氯离子,经焚烧后产生盐酸等强酸物质,造成催化剂中毒和治理设施快速腐蚀。
3.对生产规律和废气产排认识不清,盲目选择工艺。部分企业生产不连续或废气浓度不高,但未经浓缩直接采用RTO焚烧处理,大量依靠天然气助燃,导致能耗过高,运行费用成倍增加,给企业带来巨大压力。
二、治理设施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参差不齐
委托的第三方工程治理单位业务不精、工程质量把关不严,甚至欺瞒欺骗、以次充好,未按照吸附法、燃烧法等技术规范化要求设计和施工,高效治理设备治理参差不齐,导致设施治理效果大打折扣,推高企业的运行成本,给企业带来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费用的双重压力。
1.治理设施设计、施工存在问题。治理设施脱附温度或催化燃烧温度过低,无法满足脱附条件或者难以实现热解氧化效果,使用RTO焚烧工艺但达不到有效燃烧温度,造成废气去除不充分,废气排放浓度较高。
2.第三方工程服务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VOCs高效治理设施对设备设施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要求较高,部分无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的第三方工程治理单位欺瞒欺骗企业,恶意低价获得合同,然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设施工程质量地下,甚至明显安全隐患,造成企业治理成本无效投入、重复投入。
3.施工工程粗糙,细节未完善。如设施密闭性不佳,存在废气泄露问题;再如将注塑吹膜等低浓度废气混入印刷和烘干的高浓度废气,导致治理设施风量过大、设备规模增大,加大治理设施建设费用,也影响整体治理效果。
4.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委托的第三方工程治理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显示废气经治污设备治理后稳定达标,通过虚假检测蒙混过关。
三、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平台等不规范
未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T 397-2007)等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采样口未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或距离弯头、阀门、变径管的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大于2米时,未设置通往平台的固定式的钢制斜梯、Z字梯、旋梯、升降梯(很多采用直梯,导致监测仪器难以达到平台)。
温馨提示
鉴于燃烧型、溶剂回收型VOCs高效治理设施属于中大型环境治理装备,其建设及其日常运行费用投入较大,对设备设施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要求也较高,建议企业多方比选,择优选择行业污染治理经验丰富、技术成熟、工艺可信、设备可靠、口碑良好的技术服务单位、设备供应商和工程建设单位,不宜选用技术方案不成熟、无实际投入使用,或技术路线不明(包括以专利技术为理由搪塞等方式隐瞒技术路线的)、建设运行成本不清晰、费用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方案,或只能提供与本行业治理无关案例的服务商,避免出现无效投入、重复投入,或者运行维护成本不可控而导致无法承受等情况。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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