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坑分局近日到东坑镇角社村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企业涉嫌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经营者进行非法倾倒,执法人员对此依法查处。
经查,该公司从事金属制品加工生产,已办理环保审批和自主验收手续;已办理排污登记,设有CNC机加工、清洗、烘干、研磨、喷砂等工序和相关生产设备;已与有危险废物转移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和表面处理产生的危险废物等委托其转移处置。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通过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介绍,把约0.9吨冲洗切削液贮存槽产生的含切削液的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拉运,该经营者将上述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至市政雨水管网。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制作双笔录立案查处。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该公司或将面临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东坑分局提醒广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委托给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制定并备案管理计划,填写转移联单,做好台账记录,确保固体废物全过程可管可控。如果企业为了蝇头微利,擅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将面临6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后果严重,请广大企业引以为戒。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