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9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对某通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检测视频核实,该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对车牌号码为粤AAZXXX车辆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但该公司仍为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处1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污染是我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第一道防线,是助力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问题线索,精准开展现场检查,立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形成“数据分析、线索研判、证据固定、执法检查”的闭环监管模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履行检验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保障检验数据真实性和报告准确性,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