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并环发〔2017〕118号
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各开发区环保局,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各储油库、加油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一百零八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3、《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
4、《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
二、管理权限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尾气中心)负责全市储油库和中石油、中石化、延长壳牌所属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各开发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
(一)严格环境准入要求
新(改、扩)建加油站和储油库,必须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符合国家油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
(二)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各开发区环保局、市尾气中心应将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设施列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范围;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油气回收系统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制度,建立管理台帐,确保油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要点见附件1)。
各监管责任单位根据管理权限,要加强现场巡查监管,每年对其负责监管的加油站或储油库巡查次数不得低于1次,覆盖率达到100%。
经营单位必须确保油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停用回收装置,回收装置发生故障或确需停运的,必须及时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
(三)建立排放监测制度
建立企业自检、环保部门监督性检查(现场检查和抽测)相结合的油气排放监测制度。
储油库和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装置年度自检工作由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频次为每年1次,并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备案。
对全市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年度抽测由市尾气中心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年抽测数量不低于全市储油库、加油站总数的5%。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加油站的年度抽测数量,按照管理权限不低于所监督管理加油站总数的5%。
开展油气排放检测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向市环保局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等相关资料;检测机构必须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主的实验室,不得租借其它单位的实验室。
对在油气污染防治设施检测中弄虚作假、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省级环保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其相应资质。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
油气回收装置监督管理工作是环境保护任务内容之一,其完成情况将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推进。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要切实做好全市油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设施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加油站、储油库要切实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完善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设施维护、开展例行监测,确保油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二)建立台账
各加油站、储油库要按照“一站一档、一库一档”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档案和日常监督管理台账,并定期进行更新。市尾气中心要加强对全市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污染设施环境管理档案的指导和检查。
(三)严格执法
对油气回收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抽测不合格及擅自停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规依法处理。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加盖公章)报送市尾气中心。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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