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现有一项目设有1个生产废水排放口、1个生活污水排放口和1个雨水排放口,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 号)表5的要求,需对生产废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设置紧急截断阀门,但未对生活污水排放口关于设置紧急截断阀门的事宜进行论述。请问项目是否需要设置生活污水排放口紧急截断阀门?若需设置,设置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对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置风险防控措施,国家有明确的要求。根据《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第九条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你企业所涉项目若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则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经过生活污水管道进入生活污水排口进而进入外环境的可能性较小,原则上无需设置生活污水排放口紧急截断阀门,否则建议设置生活污水排放口紧急截断阀门。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