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六条第二款提到“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允许排污单位自行负责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如果企业能够自行运维,那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答:一、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规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可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企业是可以自行选择运维方式,但要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
二 、建议企业采取自运行的方式,可详细阅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谢谢,您对环保事业的支持与理解!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以上仅供东莞地区的企业参考,具体需要咨询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