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危险废物经鉴别,确认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第二条(五)“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的描述,鉴别结论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排污许可证变更工作的依据?
答:您好,根据所述信息,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依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定的,危险废物鉴定结论可作为相关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依据。有关排污许可证变更具体事宜,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咨询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