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等文件要求,企业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和进行排污登记。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见附表1)的现有排污单位,如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未取得的,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如需登记管理但未进行排污登记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排污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属于2020年应进行发证或登记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2020年4月30日前须申领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
以上附表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附表之外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2020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至此,一个包含75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标准体系形成。
文章来源:环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