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东莞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六
东莞市金石新材料有限公司
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4日至12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金石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其建设的项目已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该公司在自主验收前生产能力超出环评批复规定的30%以上,发生重大变动。该公司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情况下,仍然提出自主验收合格的意见,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自主验收文件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验收弄虚作假行为处20万元罚款,对其环保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并责令该单位1个月内如实对上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上述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启示
结合东莞市目前实际情况,大部分企业缺乏自主验收的能力,将自主验收工作委托相关环保公司负责。但市场上的环保公司良莠不齐,有的在办理自主验收过程中,未完全了解企业各生产环节的情况及自主验收工作相关规范要求,导致自主验收报告的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各企业应高度重视自主验收工作,落实自主验收主体责任,如实提供各类基础材料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案例七
东莞市黑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销售射线装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黑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便携式X射线机、X射线安检机、金属检测器等销售业务,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底开始购买、销售便携式X射线机、X射线安检机等射线装置,获得违法所得1800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关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1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由于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我国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2021年,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多轮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系列涉辐射环境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辐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东莞市辐射环境安全。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八
广东国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常平朗贝加油站
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情应急预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广东国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朗贝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汽油、柴油的零售,设有加油、储油、卸油等工序和加油机、柴油储罐、汽油储罐等设备,已配套建成隔油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池,但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为处1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
根据相关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以便在处理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能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在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后,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等文件提交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九
肖子民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组织垂钓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1日、16日和17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肖某自2019年8月起在清溪镇的契爷石水库范围内经营一钓鱼场,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垂钓活动。
查处情况
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组织垂钓行为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启示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且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十
东莞市鼎欣家具有限公司
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前往东莞市鼎欣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木制家具制造,未办理环保手续,三楼喷漆车间的喷漆工序配有两套废气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收集管道连接到楼顶的前置引风机,再经废气收集管道连接至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 (水喷淋池+UV光解+活性炭吸附),最后由末端后置引风机引出排放。现场检查时喷漆工序正在生产,两套废气处理设施在废气收集管道上的前置引风机均正在运转,但两套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水喷淋、活性炭吸附箱门均呈敞开状,同时,末端的后置引风机均未开启,喷漆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通过敞口或打开箱门对外排放。
查处情况
为了解东莞市鼎欣家具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环境损害程度和范围,对环境损害进行量化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和厚街镇政府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华南所”),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华南所于2021年12月编制形成了《东莞市鼎欣家具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咨询意见》。针对鼎欣家具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224.48元,东莞市鼎欣家具有限公司已于磋商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东莞市国库缴纳,本案以磋商方式顺利结案。
启示
让赔偿义务人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守法意识。在行政件处罚案件中,缴纳罚款作为惩罚性手段,往往并没有让企业深刻意识到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实质伤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开展,把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具体量化,让赔偿义务人全面体会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具体损害,促使赔偿义务人自发地保护生态环境,增强守法意识。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