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一厂一策”模式下,企业VOCs减排会存在哪些问题?
1、涉VOCs 原辅材料统计数据失真
VOCs“一企一策”方案评审结果显示,部分企业对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的统计结果存在一定程度漏项、失真。在现场核查过程中,通过对环评审批文件、企业涉VOCs 原辅料存放量、涉VOCs 设备数量、涉VOCs 工艺作业时间等信息进行校对匹配,发现部分企业涉VOCs 原辅材料使用量统计数据偏小,个别企业存在数量级的差异。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实施前开展方案评审的必要性。
2、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进度缓慢
对各企业的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可行性进行深入调研。部分企业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存在一定的难度,其主要原因在于生产成本增加,且产品质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以家具制造企业为例,典型家具制造企业的生产工艺涉及底漆喷涂、面漆喷涂等工序,底漆喷涂过程若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水性溶剂会渗入木结构深层,导致木料表面含水量较大,底漆干燥时间变长、产品质量下降;若底漆工序采用UV 固化涂料,则需配置相应的UV 光固化生产设备;面漆喷涂过程若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易造成产品表面光泽变差、硬度下降,影响产品的销售。
3、无组织排放控制有待加强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企业整治前普遍存在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控制较差的问题,部分企业生产车间采用排气扇、抽风机、窗户等方式进行车间通风,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涉VOCs 物料暂存、混合、搅拌、施胶、涂装等环节是无组织排放控制的薄弱环节,此外,自动化生产设备中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往往容易被忽略。对已实施无组织排放控制的环节,部分排风罩设计不符合标准,收集口与产污节点距离过大,收集效果不佳。生态环境部于2019 年5 月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该标准已于2019 年7 月1 日实施。VOCs“一企一策”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整治前普遍不能完全满足该标准要求,对未开展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的中小企业,有可能存在标准政策不清楚、标准实施准备不足的情况。
4、污染治理设施不满足治理要求
调研发现,部分重点企业的VOCs 治理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导致治理设施不满足废气处理要求。部分企业VOCs 治理技术选用不适宜,如单一采用UV 光解、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技术对有机废气进行处理,或单一使用水喷淋技术对非水溶性VOCs 进行处理;部分企业VOCs 治理设施设计规模偏小,导致处理风速过快、停留时间过短,不能满足治理效率要求;部分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收集管道布局不合理,存在废气旁路;部分企业为应付治理,对原有治理设施进行简单改造,如将原有光氧化设备箱体内部件拆除,将活性炭填满原有箱体,造成管路堵塞,严重影响废气输送;部分治理设施缺少维护,出现老旧破损、漏风严重等问题。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