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刑的环境违法行为
刑法的重要地位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
●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刑法自1979年制定、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十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明确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736号公布。
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事责任,是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需要高度重视的高压线
●本次刑法修正案,是历次修正案中
●对有关环境犯罪条款和内容修改最大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
●针对2015年8月天津港特大爆炸,以及2019年3月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暴露出的安评、环评等中介组织弄虚作假的问题。
●在第229条新增了环评、环境监测机构造假的刑事责任。 ●为追究环评、环境监测等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十一 )
●针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煤、秦岭北麓西安段违建别墅等典型案例的情况
●第34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42条之一,明确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新变化
1.新增环评、监测机构造假的刑事责任
2.新增“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情形
●从过去“严重污染环境的”和“后果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形
●修改为现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节严重的” 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情形 严重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情形
●“严重污染环境的"与原来一样
●“情节严重的”等同于原“后果特别严重的”
●增加的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内容,并将“情节特别严重的”四种行为具体列举出来
●在刑法条文中具体列举违法行为的种类,这也是一种创新,更加便利于刑法的实施和操作
3.加重“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刑期
●第338条”污染环填罪“刑事责任的刑事
●从过去最高可以判7年
●改为现在最高可以判7年以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单位犯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还要实行“双罚治”,即不仅对该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
4.新增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发建设的刑事责任
5.新增非法引入外来物种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法释【2021】2号
2021年2月27日发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新增两项与环境犯罪相关罪名
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用 “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这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践也证明,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是保护生态环境最有用、最有力、最有效的法律武器。
刑法修正案(十一 )
●我们要用好刑法这个法律武器
●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
●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