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溪生态环境分局近日开展自主验收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在办理自主验收过程中,未按照批复要求在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后进行自主验收,涉嫌验收作假。
经调查,该企业印刷、粘箱、粘盒工序已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但印刷、粘箱、粘盒工序车间未完全密闭,车间有多扇窗户处于打开状态,部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车间内设有10个排气扇,排气扇靠车间内部一面用棕色纸皮遮挡,排气扇现场未开启。
根据自主验收意见要求,该企业的印刷、粘箱、粘盒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是“UV光解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但是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采用的是“活性炭装置+活性炭装置”,实际情况与环评批复和自主验收意见不符,涉嫌自主验收作假。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制作双笔录拟立案处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