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生态环境部在11月22日重磅发布了关于征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原文中要求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针对VOCs 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排查整治要求,其中“治理要求”部分,原文指出“对于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艺的,吸附剂不宜采用蜂窝活性炭,并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更换下来的吸附剂应封闭保存”,国内活性炭吸附VOCs的治理设施应该来说是数量上最多的,采用蜂窝炭的也不在少数,这么大的装备基数,是要改成颗粒碳还是装备升级?不得而知。下面我们同时来看看原文针对此块的具体要求:
1、对于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艺的,吸附剂不宜采用蜂窝活性炭,并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更换下来的吸附剂应封闭保存;
2、对于采用吸附-脱附再生工艺的,应定期脱附,并进行回收或销毁处理。
3、定期查看催化剂、蓄热体压差,对堵塞部件及时维护。
4、采用冷凝工艺的, 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
5、采用吸收工艺的,吸收剂宜选择低挥发性或者不挥发、对废气中有机组分具有高吸收能力的介质。
6、对于VOCs 治理产生的废吸附剂、废催化剂、废吸收剂等耗材, 以及含VOCs废料、渣、液等,应密闭储存,并及时清运处置;
7、鼓励储存库设置VOCs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