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监测内容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仅限于污染物排放监测,还应该围绕着说清楚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染治理情况、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状况来确定监测内容。但考虑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实际情况,排污单位可根据管理要求,逐步开展。
(1)污染物排放监测
污染物排放监测是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基本要求,包括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和噪声污染。废气污染物排放源,包括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源,也包括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源。废水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直接排入环境的企业,即直接排放企业,也包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间接排放企业。
(2)关键工艺参数监测
污染物排放监测需要有专门的仪器设备、人力物力,往往具有较高的经济成本。而污染物排放状况与生产工艺、设备参数等相关指标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而这些工艺或设备相关参数的监测,有些是生产控制所必须开展监测的,有些不是生产过程中一定开展监测的指标,但开展监测相对容易,成本较低。
因此,在部分排放源或污染物指标监测成本相对较高,难以实现高频次监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测试以补充污染物排放监测。
(3)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
有些排放标准等文件对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有限值要求,这就需要通过监测结果进行处理效果的评价。
另外,在有些情况下,排污单位需要掌握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效果,从而可以更好地对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调试。
因此,若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文件对污染治理设施有特别要求的,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
(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身排放状况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情况,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从而掌握自身排放状况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排污单位可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监测指标和内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其周边相应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监测。相关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二、自行监测方案内容
排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污染源排放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潜在的环境风险,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制定方法,制定能够反映本单位实际排放状况的监测方案,以此作为开展自行监测的依据。
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所有按照规定应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一旦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就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
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变更监测方案: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来源:环评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