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大岭山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大岭山镇大片美村某工业园有一非法回收废机油窝点。大岭山分局安排执法人员便衣蹲点核查,确定目标后,联合公安部门到现场开展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非法回收废机油窝点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及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回收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并进行分装销售。现场车间存有铁皮小桶455个、大型吨桶2个、铁皮大储罐2个、铁皮中储罐2个,储罐及桶内装有大量废润滑油。大岭山分局现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非法收集点存放的废润滑油进行取样检测。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非法收集点制作双笔录调查取证。
为妥善处置该非法收集点非法收集的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防止上述废润滑油被非法转移造成二次污染,大岭山分局现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应急处置单位对该非法收集点的废润滑油及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过磅称重后妥善转移暂存。经称重统计,该非法收集点共非法收集121.545吨废润滑油及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
经过连续3天转移工作,该非法收集点非法收集的废润滑油及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已全部转移至第三方应急处置单位。下来,大岭山分局将根据检测结果对该非法收集点作进一步处理。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