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多证合一”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各行政审批事项相互联动衔接,完善涉企服务保障体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方案》将于2024年11月15日施行。
01工作目标
该模式以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集成化办理,实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四个行政许可事项的“一套材料、一次性受理、同步审查、同步审批”,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的利企便民目标。
02审批权限
申请并联审批的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均同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审批。
申请事项涉及国家、省、镇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者生态环境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受理审批的,不适用于《方案》。
03实施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包括告知承诺制)
(二)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重新申请)
(四)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新办、变更或延续)
04实施范围及程序
(一)涉及环评、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
根据《环评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名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且涉及在江河、湖泊等环境水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排放生产性废水但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
若符合条件,应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纳入环评报告中同步编写,
在报批项目环评文件时,建设单位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并根据办事指南材料清单要求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环评、入河排污口、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审批申请材料;通过技术审查后,同时做出环评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并核发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
(二)涉及环评、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
根据《环评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名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且涉及在江河、湖泊等环境水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若符合条件,应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纳入环评报告中同步编写,在报批项目环评文件时,建设单位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并根据办事指南材料清单要求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环评、入河排污口、排污许可审批申请材料;通过技术审查后,同时做出环评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涉及环评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环评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且涉及在江河、湖泊等环境水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若符合条件,应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纳入环评报告中同步编写,并根据办事指南材料清单要求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环评、入河排污口审批申请材料;通过技术审查后,同时做出环评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
(四)涉及排污许可与排水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
根据《排污许可名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且涉及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生产废水(不包括冷凝水、冷却水)的建设项目。
若符合条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并根据办事指南材料清单要求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审批申请材料;通过技术审查后,同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
05其他要求
(一)并联审批事项存在部分事项通过技术审查、部分事项不通过的情形,审批部门对通过事项出具审批许可文件,不通过事项企业可按单个事项原审批程序要求再单独申请,或参照《方案》相应实施条件对原不通过事项重新申请并联审批。
(二)实施并联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单位,不免除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
(三)建设项目在完成并联审批后、运行投产前,存在重大变动办理情形的,企业应单独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水许可证。
《方案》原文和“多证合一”并联审批建设项目具体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材料清单及样板等,详见“阅读原文”。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