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石生态环境分局在开展日常环境监察巡查工作中,发现某钢化膜制造企业生产废水直排外环境,执法人员立即针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该企业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主要从事手机、电脑钢化膜的加工生产,现场设有钢化、精雕、抛光、清洗等工序及相关设备。该企业抛光、精雕工序产生的废水循环使用,清洗工序配套自建废水收集胶桶,清洗废水经管道收集流入废水收集胶桶内。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废水收集胶桶有破损,部分清洗废水未经处理从破损口流出排至外环境。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立即整改,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制作双笔录处理,同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破损口处的废水取样送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该企业在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验收手续的情况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将面临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